《设施农用地备案》办理
2015-07-28
【事项名称】
《设施农用地备案》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办理条件】
土地用途为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城镇或农村居民点以外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农业通用机场、农村道路、以及其他直接服务于现代农业生产的其他用地的土地均需办理设施农用地报批备案。
【办理材料】
1.用地单位向区政府呈报关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建设的申请
2. 区政府向市政府呈报关于本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请示文件
3.《黑龙江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
4. 用地协议(协议中需要载明土地使用年限,年限不超2027年12月31日;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
6. 设施农用地平面布局图(标清设施用地、附属用地的位置、面积)
7. 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
8. 相关部门意见等(设施农业项目涉及占用草原、水面、滩涂、林地等的,已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养殖类设施农用地项目需出具当地环境及畜牧部门意见。
【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58-3906671
【办理流程】
县区政府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前期工作后,将用地申请、土地转用方案、其他相关文件和区片功能图等材料上交的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由耕保科进行接件,组织地籍科、规划科、耕保科、执法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对相关科室出具的意见及资料进行汇总组卷,起草文件,提请局务会审议,由局会审会对报批项目进行二次审核后,由耕保科呈报局办公室发文进行备案。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设施农用地备案》无需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