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理
【设定依据】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令)
【办理条件】
按照发证权限仅限于市局颁发采矿许可证
【办理材料】
①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②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④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的矿区范围;
【办理地点】
伊春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458-3906003
【办理程序】
由采矿申请人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报市级国土资源局,承办人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时限;符合受理条件的承办人进行初审,通过专家评审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办理时限】
对予以同意的从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送达申报单位。
【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表格下载】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